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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91执异69号

刘英峰与杜春丽、秦皇岛天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刘英峰;杜春丽;秦皇岛天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明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391执异69号案外人:李响,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刘英峰,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杜春丽,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秦皇岛天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春丽,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波,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明臣,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峰与被执行人杜春丽、秦皇岛天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明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响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李响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响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规定,应当予以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响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江

人民陪审员 高 杰

人民陪审员 侯爱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