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514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刘利辉,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东平农场第一作业区。
被执行人:黄武汉,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申请执行人刘利辉与被执行人黄武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利辉以其与被执行人黄武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514执40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平
审判员 郭友禄
审判员 赵芝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连佳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