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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民初140号之一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南县官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谢松峰;谢海滔;东莞市聚融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贤丰粤富投资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民初140号之一

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中心商务区)融合路681号宝策大厦(自贸区服务中心)第23层2304及2305-1。

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

被告: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茶南路**。

法定代表人:谢明冬,执行董事。

被告: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2111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滔,经理。

被告:全南县官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陂头镇

法定代表人:谢明访,执行董事。

被告: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镇长汉卜罗村

法定代表人:谢明访,执行董事。

被告:谢松峰,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告:谢海滔,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告:东莞市聚融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路**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

法定代表人:谢明冬,执行董事。

被告:珠海贤丰粤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20422v>执行事务合伙人:贤丰德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租公司)因与被告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坪铅锌矿)、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全南县官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官山钨业)、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姑屯铅锌矿)、谢松锋、谢海滔、东莞市聚融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融矿业)、珠海贤丰粤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粤富投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中金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岛坪铅锌矿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编号:ZJZ-2016-056-HZ)项下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留购价款。具体数额如下:①截至2018年11月15日,应支付的到期未付租金暂计35993333.34元;②应支付的全部未到期租金240114444.44元;③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54248.88元(实际计算至岛坪铅锌矿还款之日止,按照逾期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即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未付款项×0.05%×逾期付款天数的标准给付);④应支付的留购价款10000元;以上①-④项暂计为276672026.66元。2.岛坪铅锌矿支付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交通费、食宿等相关费用暂计20000元,共计220000元;以上1—2项合计暂为276892026.66元。3.贤丰控股、官山钨业、皇姑屯铅锌矿、谢松锋、谢海滔对岛坪铅锌矿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原告对官山钨业提供的抵押物(采矿许可证号为C360000201101322010××××,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区,面积0.472平方公里)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对皇姑屯铅锌矿提供的抵押物(采矿许可证号为C150000200909322008××××,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村××区,面积0.5606平方公里)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对聚融矿业提供的质押物(岛坪铅锌矿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7.原告对粤富投资提供的质押物(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3%的股权除质押给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的质押余值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8.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7日,原告(出租人)与岛坪铅锌矿(承租人)签订编号为ZJZ-2016-056-HZ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岛坪铅锌矿将其所有的位于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巷工程(即租赁物)以250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后再由岛坪铅锌矿租回使用;原告支付第一期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租赁物所有权即转移至原告;原告分二期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租赁物不改变占有、使用和保管;原告将租赁物出租给岛坪铅锌矿,由其继续占有、使用和保管;租赁期限为60个月,起租日为原告支付第一期购买价款之日;岛坪铅锌矿按照不等额还租法支付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共计20期;若岛坪铅锌矿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即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岛坪铅锌矿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应付租金或任何一笔应付款项的,即视为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应付的所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同日,原告与岛坪铅锌矿另行签订了《手续费支付协议》。2017年1月19日,原告与岛坪铅锌矿签署了《实际租金支付表》,双方确认了租金支付的时间和金额等。2016年12月27日,原告与贤丰控股、官山钨业、皇姑屯铅锌矿分别签订了编号为ZJZ-2016-056-HZ(BZ1)、ZJZ-2016-056-HZ(BZ2)和ZJZ-2016-056-HZ(BZ3)的三份《保证合同》,贤丰控股、官山钨业、皇姑屯铅锌矿同意就岛坪铅锌矿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原告与官山钨业、皇姑屯铅锌矿分别签订了编号为ZJZ-2016-056-H7(DY1)、ZJZ-2016-056-HZ(DY2)的两份《抵押合同》,官山钨业、皇姑屯铅锌矿同意以各自名下的采矿权为岛坪铅锌矿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与谢松峰、谢海滔分别签订了编号为ZJZ-2016-056-HZ(BZ4)和ZJZ-2016-056-HZ(BZ5)的两份《保证合同》,谢松峰、谢海滔同意就岛坪铅锌矿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聚融矿业、粤富投资分别签订了编号为ZJZ-2016-056-HZ(ZY1)和ZJZ-2016-056-H7(ZY2)的两份《质押合同》,约定聚融矿业、粤富投资同意为岛坪铅锌矿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2017年1月6日,聚融矿业将持有的岛坪铅锌矿100%股权办理了质押手续。同日,官山钨业将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的矿区采矿权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另,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5月18日分二期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共25000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岛坪铅锌矿在收到原告支付的第二期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同时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原告,现租赁物由岛坪铅锌矿占有、使用和保管。岛坪铅锌矿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原告起诉日,拖欠第5、6、7期租金共计35.993.333.34元。2018年6月1日,原告依法向八被告催收,但各被告均未履行合同义务。聚融矿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路**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实际经营地为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二十二街四巷**。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应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中金租公司与岛坪铅锌矿所签《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均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因案涉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故天津市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天津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为3亿元以上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各被告,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津市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标准。综上,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聚融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东莞市聚融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强兆彤

代理

审判员  荆媛媛

代理

审判员  杨立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