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4刑初60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效义,曾用名段今生,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柘城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5日由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崔阳阳,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效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效义及指定辩护人崔阳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9时许,柘城县公安局民警在伯岗乡李自美村南地段某经营的养殖场房屋内,查获被告人段效义非法持有的疑似火药枪一支,涉案火药枪支(金属枪管,红色木质枪托全长2020毫米,枪管长约1753毫米火药0.085千克,在柘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经鉴定该火药枪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效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段效义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接收枪和火药的证明、伯岗乡人民政府出具被告人段效义不是党员的证明;2.证人段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效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效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效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效义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对指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效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扣押的枪支及火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清坤
审 判 员 马献科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