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1468号
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表人:刘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茜,女,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