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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150号之一

永嘉县特丽亚饰品扣有限公司、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嘉县特丽亚饰品扣有限公司;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特丽亚饰品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纽扣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3487788。法定代表人徐贤龙。被执行人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汉区复兴村**,组织机构代码758169280。法定代表人沈钰。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特丽亚饰品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特丽亚饰品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62423.6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1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18年12月5日委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9年3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62423.6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361元、执行费836.35元。鉴于被执行人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9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特丽亚饰品扣有限公司。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综上,被执行人武汉市钰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学通

人民陪审员  周雪媚

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