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1199号
原告:徐金福,男,194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和平镇南园村四组1号。
被告:王忠礼,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柏树镇张寨村三组。
原告徐金福诉被告王忠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徐金福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金福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金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金福负担。
审判员 何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