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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1199号

徐金福与王忠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金福;王忠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1199号

原告:徐金福,男,194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和平镇南园村四组1号。

被告:王忠礼,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柏树镇张寨村三组。

原告徐金福诉被告王忠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徐金福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金福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金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金福负担。

审判员 何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