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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1执260号

王春福与五莲县汪湖镇小石桥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春福;五莲县汪湖镇小石桥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21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福,男,1952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执行人:五莲县汪湖镇小石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汪湖镇小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密波,村主任。 王春福与五莲县汪湖镇小石桥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72元,执行费50元。 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县汪湖镇小石桥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五莲县汪湖镇小石桥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15日交付1522元。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21民初14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春福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汪湖镇小石桥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