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莱城支行,住所地:莱芜市凤城西大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X13515505X。
法定代表人:孟翔东,行长。
被执行人:王明,男,199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莱芜汇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小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44666471M。
法定代表人:苏伟。
被执行人:苏伟,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84920.3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名下汽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陶洪庆
审判员 赵兴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树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