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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申91号

李成华、陈小清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成华;陈小清;宋改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申9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成华,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小清,女,193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改琴,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陈小清之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改琴,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再审申请人李成华因与被申请人陈小清、宋改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3民终56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成华申请再审请求: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民初616号民事裁定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5606号民事裁定;2、裁定再审本案;3、再审改判支持李成华的诉讼请求;4、诉讼费由陈小清、宋改琴承担。事实和理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裁定书判我构成重复起诉,全部原因和责任都在初审法官。

一、(2015)瀍民初字1072号案件法院判陈小清与李成华没有任何相邻关系。但是在(2015)瀍民初字第1074号案件法院判陈小清与李成华确系邻居,(2016)豫03民终1616号案件法院判双方确系相邻关系,对一个问题两种裁定,法官同意李成华补充证据重新立案。

二、(2017)豫0304民初325号案件认定,非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具体,难以确定标准。于是就向法官请求补充赔偿价格依据重新立案,并得到法官的允许。

三、(2017)豫0304民初616号案件,经法院行使释明权驳回原告起诉。1、由于法院错判,直接延伸和延长了诉讼时间两年之久。2、法院认定非法的行为不属于法院管,赔偿标准最终应以法院说了算。3、法官乱用释明权,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裁定避开了当事人的诉讼主题和本意,释明权是要求法官指导原、被告双方提供真实证据完成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让法官利用释明权对当事人设置门槛。三个初审法官没有善意提醒当事人可能构成重复起诉,是有意浪费司法资源,或是他们不懂法,区、市二级法院五次判决裁定,对陈小清、宋改琴的民事侵权,侵占行为给李成华房屋造成安全和隐患,雨季来临时直接影响李成华和南邻赵学良两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禁止非法私搭乱建早己成国策,陈小清、宋改琴行为已给国家造成了再建设经济成本。陈小清、宋改琴提交意见称:李成华是恶意诉讼,李成华说的都不是事实,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成华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李成华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成华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曾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过陈小清和宋改琴,在该案中李成华请求“2、由被告给原告房屋主体造成的危害和险情进行修缮,恢复到使用人安全居住的环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费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了李成华的起诉;李成华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豫03民终2514号终审裁定,维持了上述一审裁定。李成华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对其家所造成21米长、24公分宽、7.5米高的危墙拆除维修、换墙造价9500元,拆除改建后对原建筑设施动用部分恢复原样,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有被告承担。李成华的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成华的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原审驳回李成华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李成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成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时志伟

审判员  肖秋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显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