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303号
原告:徐菊芳,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慧,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钰琪,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雅堂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合江街道罗家坡社区莓仙路**。
法定代表人:谢莉。
被告:四川雅堂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店,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科学城湖畔路天府菁蓉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谢莉。
原告徐菊芳与被告四川雅堂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雅堂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雅堂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雅堂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店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余唯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