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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747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亚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亚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74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涌潮,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春,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亚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李亚春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