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74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涌潮,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春,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亚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李亚春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