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557号
原告:骆雪红,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莎玲,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正其,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华创国际广场********及**24、25、26。
负责人:吴刘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煌毅,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雪红与被告兰正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兰正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雪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雪红撤回对被告兰正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骆雪红负担。
审 判 员 文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张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