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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民初2337号

李遥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遥;张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2337号

原告:李遥,男,1994年11月21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张旭,男,2000年5月30日生,住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遥与被告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遥于2019年3月18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遥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遥负担。

审判员  刘奎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