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2337号
原告:李遥,男,1994年11月21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张旭,男,2000年5月30日生,住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遥与被告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遥于2019年3月18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遥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遥负担。
审判员 刘奎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