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426号
原告:刘某刘某刘某。
被告:林某林某林某,现年约54岁,江苏省人,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刘某刘某刘某诉被告林某林某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某刘某刘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548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截止2019年1月9日累计欠原告4548元。欠款期限届满,双方多次协商,被告迟迟不归还。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刘某刘某起诉被告林某林某林某,不能提供被告林某林某林某的身份信息,也不能提供被告林某林某林某的具体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刘某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刘某刘某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