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法定代表人宋振理,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青岛艺优发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div>法定代表人赵继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艺优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行执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行执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邴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