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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4民初256号

石八开与隆成刚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石八开;隆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24民初256号

原告:石八开。

被告:隆成刚。 原告石八开诉被告隆成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石八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八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峰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