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24民初256号
原告:石八开。
被告:隆成刚。 原告石八开诉被告隆成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石八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八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峰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