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4民初963号
原告:邓梦怡,女1990年5月5日,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吴丽,女1981年9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大庙弄3号华鹰大厦1层1-1号。
负责人:卢保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瑜,该公司职员。
原告钱志松诉被告杨新玉、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2018年12月6日,原告钱志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志松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顾董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嵇筱沁
书 记 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