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4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孟宪义,男,汉族,1956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杨海港,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马志彦,女,回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王富帅,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执行人:金小妮,女,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杨国利,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杨国峰,男,汉族,1946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王桂兰,女,汉族,1948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李贵彬,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孟宪义申请执行杨海港、马志彦、王富帅、金小妮、杨国利、杨国峰、王桂兰、李贵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审理阶段查封了杨国利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西郊乡马市街一组的房产一处,在执行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小妮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西郊乡马市街一组的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西郊乡马市街一组的两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靳军伟
审 判 员 赵 丽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