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25号
原告:吴让菊,女,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陈其超,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吴让菊与被告陈其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宿 波
审判员 解文阳
审判员 刘晓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蒂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