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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25号

吴让菊与陈其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让菊;陈其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25号

原告:吴让菊,女,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陈其超,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吴让菊与被告陈其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宿 波

审判员 解文阳

审判员 刘晓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蒂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