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5民初429号原告行唐县医药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敏,该公司经理。地址:行唐县。委托代理人王树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临城县鸿瑞药房。负责人宫志格。地址:邢台市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行唐县医药药材公司与被告临城县鸿瑞药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唐县医药药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行唐县医药药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