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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财保57号

韩涛、叶江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韩涛;叶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财保57号

申请人:韩涛,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

申请人:叶江平,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户籍住址武汉市汉阳区,现住址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韩涛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江平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韩涛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叶江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韩涛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叶江平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具体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叶江平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73号滨江·怡畅园11栋1单元9层6室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韩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韩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小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