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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6执1627号之一

苗文双与王战河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苗文双;王战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执1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苗文双,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王战河,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文双与被执行人王战河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晓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