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3民初1355号
原告:邢更普,男,194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乐县城关镇西街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乐县城关镇西街关村。
法定代表人:段新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邢更普诉被告南乐县城关镇西街关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邢更普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更普撤回对被告南乐县城关镇西街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更普负担。
审判员 程尽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一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