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81民初728号
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水北解放中路**汇鑫国际小区**楼。
负责人: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峰,男,该公司职工,住邵武市。
被告:丁孝文,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丁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缴清欠款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森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