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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010号

陈颖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陈颖;旷源鸿;郭淑芬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陈颖,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旷源鸿,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执行人:郭淑芬,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陈颖与旷源鸿、郭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旷源鸿、郭淑芬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