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陈颖,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旷源鸿,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执行人:郭淑芬,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陈颖与旷源鸿、郭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旷源鸿、郭淑芬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