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红溪路91号2-8幢。
法定代表人:张朋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青,女,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起先,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上诉人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起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3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振宇
审 判 员 李雁羽
审 判 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现流
书 记 员 张冬梅钟慧姗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7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红溪路91号2-8幢。
法定代表人:张朋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青,女,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起先,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上诉人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起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3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开平市朗格思特卫浴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振宇
审判员李雁羽
审判员李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现流
书记员张冬梅钟慧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