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2802民初1124号

刘丰与王纯福、利川市森鹏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丰;王纯福;利川市森鹏建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1124号原告刘丰,男,生于1971年9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唐礼萍,女,生于1973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纯福,男,生于1970年5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利川市森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关东村**(东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8ARGR23。法定代表人牟文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高耀,利川市忠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7563654N。负责人向智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六六,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诉被告王纯福、利川市森鹏建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丰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丰承担。

审判员  余富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香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