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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4381号

袁某与孔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某;孔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甘0802民初4381号

原告:袁某,住崇信县。

被告:孔某,现下落不明。

被告:郭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袁某与被告孔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某、郭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9749.98元、利息6250元,共计45999.98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归还借款本金39750.00元,利息7950元,共计477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0日,被告孔某因经营宏兴旺家纺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被告郭某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2.5%,等额本息每月还款为9583.33元,分6期还清。借款后被告孔某向原告清偿了一个月的本息,第二个月只清偿了本金1916.67元。以后原告联系不到被告孔某,经被告郭某联系未果。二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3月10日,被告孔某因经营家纺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2.5%,等额本息每月还款为9583.33元,分6期还清。借款后,被告孔某在2019年5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还款3500元,同月13日再还8000元,合计清偿本息11500元,余额本息未清偿。另查明,在被告孔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书写的“郭某”以借款人的名义。以上事实,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借条、微信转账截屏等证据,并有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孔某向原告借款后在约定期限内仅归还部分本息,余款不予清偿属违约行为。被告郭某在被告孔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上签名为借款人,根据原告陈述,因借条书写错误实际应为担保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述符合客观实际,应认定被告郭某在本案中为担保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对被告郭某的担保,在借条上未区分一般保证关系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关系,根据担保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关系。以上,本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应为月2%,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在起诉前,被告孔某已按3%的利率支付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经计算,被告孔某在借款50000元后,应分6期每月等额计息归还原告本金8333.33元,利息1250元,已归还11500元,其中本金为10250元,利息为1250元。下欠本金39750元,尚有2018年4月10日至原告请求的2019年3月18日(共计342天)止的利息9063元未予清偿。现原告请求利息7950.00元,应以此数额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孔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袁某借款本金39750元、利息7950元。

二、被告郭某对该借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元,由被告孔某、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晓东

人民陪审员  王全义

人民陪审员  张步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