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328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秀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晓玲,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东岸北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邓焯南。
被告:陈瑞珍,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陈瑞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保全费682元,合计1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