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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2民初10281号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某某;夏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10281号 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夏某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夏某某、周某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尹某某借款75000元,双方已自行和解。

原告尹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1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共计人民币2281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革文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  康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燕

书记员黄彬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