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选进,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中市金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会龙村。
法定代表人:马群,总经理。
上诉人吴选进因与被上诉人扬中市金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选进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选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建平
审判员 冷德华
审判员 李益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