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83行初63号 原告邱荣清,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晋江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和平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荣,局长。 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贤,市长。 原告邱荣清诉被告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荣清诉称,2018年8月10日晚,其在马路上散步时无意中捡到一部手机,就把该手机带回宿舍,后于睡眠中被被告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带到当地派出所审问,原告因事发当晚喝了很多酒导致头晕意识不清,在民警的威胁诱导下承认偷了案涉手机。次日,原告向民警陈述案涉手机系原告所捡,原告本想等找到失主后归还,但被告在没有监控视频证实原告偷了他人手机,也没有让原告辨认案发地点现场照片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晋江市公安局晋公(陈埭)行罚决字[2018]007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
原告邱荣清不服,向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该政府作出晋政行复〔2018〕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故原告请求撤销二被告作出的上述两份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4日,晋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晋政行复〔2018〕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同年11月19日由邱荣清签收。2018年11月30日,邱荣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晋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晋公(陈埭)行罚决字[2018]007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晋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晋政行复〔2018〕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邱荣清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向本院表示本案可以进行诉前调解,故本院在调解未能成功后于2019年1月3日予以立案审理[案号:(2019)闽0583行初14号]。该案立案后,邱荣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故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闽0583行初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19年2月1日,邱荣清收到该行政裁定书。2019年2月11日,邱荣清再次向本院提起与上述诉求一致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邱荣清在2018年11月19日收到晋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晋政行复〔2018〕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同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2019年2月1日,邱荣清收到因其“诉讼费预交问题”被本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行初14号《行政裁定书》后,直至2019年2月11日才再次向本院就上述诉求提起行政诉讼,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一条:“……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的规定。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楚看出,本案原告邱荣清的再次起诉除了要“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外,还必须符合“在法定期限内”这一要件,因邱荣清在2018年11月30日首次向本院起诉时的起诉期限已经过去了11天,鉴于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不因原告曾经起诉过而中断,故本案原告邱荣清的再次起诉期限只剩4天,即在2019年2月5日届满。而原告于同年2月11日才再次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因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邱荣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文 庆
审判员 张春水
审判员何朝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琛
书记员叶晓青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