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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执恢8号

赵信茂、刘世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赵信茂;刘世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赵信茂,男,1979年5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刘世清,男,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2017)鄂03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信茂与刘世清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93519.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岗二O二O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