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81刑初378号 被告人张某、张某1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皖118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一行正文“至2019年6月11日止”现更正为“至2019年5月4日止”。
审判员 刘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鑫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张某1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补正裁定书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81刑初378号 被告人张某、张某1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皖118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一行正文“至2019年6月11日止”现更正为“至2019年5月4日止”。
审判员 刘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