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1执异14号案外人:张吉锁,男,195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申请执行人:李英龙,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执行人:史留拴,男,196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孟迎春,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李英龙申请执行史留拴、孟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吉锁于2019年3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张吉锁于2019年3月15日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案外人张吉锁自愿撤回异议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吉锁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红伟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王 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