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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执异14号

李英龙、史留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英龙;史留拴;孟迎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1执异14号案外人:张吉锁,男,195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申请执行人:李英龙,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执行人:史留拴,男,196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孟迎春,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李英龙申请执行史留拴、孟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吉锁于2019年3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张吉锁于2019年3月15日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案外人张吉锁自愿撤回异议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吉锁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红伟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王 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