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12号 罪犯王祥,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祥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12.02元,并与其他同案人对赔偿款总额人民币35120.18元负互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7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祥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1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祥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