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通达,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住永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晓龙,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万**根,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付水娟,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金通达与被执行人万**根、付水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通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713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2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万**根、付水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万**根、付水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万**根、付水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根、付水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18年12月4日委托彭泽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万**根名下车牌号为赣GW××**的小汽车,轮候查封万**根名下车牌号为浙CX××**吉利牌小汽车、浙CF××**宝马牌小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水娟名下车牌号为浙CR××**富康牌小汽车、浙C8××**奔驰牌小汽车,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并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温州市万**根鞋业有限公司各50%股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万**根、付水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3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7136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792元,执行费970.4元。鉴于被执行人万**根、付水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万**根、付水娟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万**根、付水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9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通达委托代理人章晓龙。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综上,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万**根、付水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学通
人民陪审员 周雪媚
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