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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10287号

张艳与陈安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安妮;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10287号

原告:张艳,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陈安妮,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原告张艳与被告陈安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张艳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艳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余款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