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10287号
原告:张艳,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陈安妮,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原告张艳与被告陈安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张艳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艳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余款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