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4490925128Y。
法定代表人:刘宏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玉,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雄,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李美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4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4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 敏
审判员 谢 勇
审判员 刘彬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聪聪
书记员朱小燕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