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1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惠祥,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珍,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肖惠祥因与被上诉人陈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5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惠祥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肖惠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李志军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杰雄 1 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