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执复18号 复议
申请人:张玉贞,女,1929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原被执行人田西忠之母。 复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武焕珍,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被执行人田西忠之妻。 复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田刚,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被执行人田西忠之子。 复议
申请人:田振燕,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被执行人田西忠之女。 复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李艳玲,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80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冉,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天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284641597。
法定代表人:夏丙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秀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国丽,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陈又明,男,1967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复议申请人张玉贞、武焕珍、田刚、田振燕、李艳玲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902执异7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玉贞、武焕珍、田刚、田振燕、李艳玲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刚
审 判 员 张 林
审 判 员 张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陈珠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