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3327执9号
申请执行人:高文兴,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
申请执行人:朱虎,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前进乡。
申请执行人:罗齐超,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
被执行人:炉霍县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炉霍县。
法定代表人:宋党生,炉霍县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高文兴、朱虎、罗齐超三人与炉霍县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10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高文兴、朱虎、罗齐超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川3327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约定款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胡文龙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龙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