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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民终208号

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傅永瑞;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民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永瑞,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斌,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系上诉人傅永瑞儿子。

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飞,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滔,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傅永瑞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永瑞称与被上诉人国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傅永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傅永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傅永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熊 乔

审判员 张 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