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1062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家园**。
法定代表人:杨立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雨婷,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锦,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被告李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担保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0元,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明明
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
人民陪审员 赵大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嫏
书 记 员 钱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