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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民初10620号之一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李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1062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家园**。

法定代表人:杨立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雨婷,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锦,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被告李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担保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0元,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明明

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

人民陪审员  赵大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嫏

书 记 员  钱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