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2241号
原告:赵怀海,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君,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管正元,男,199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国金中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海与被告管正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怀海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管正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怀海撤回对被告管正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燕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