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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5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宋国声与被执行人李尧学、丛修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国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19)鲁0685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宋国声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李尧学、丛修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160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尧学、丛修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尧学、丛修梅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21000元、执行费3374元、案件受理费4704元。执行款221000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宋国声,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国声与被执行人李尧学、丛修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