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执33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俊强,理事长。 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 被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邑市北孟镇塔耳堡社区/div>
被
申请人:昌邑市洁玉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邑市北孟镇塔耳堡社区/div>
被
申请人:昌邑市风东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昌邑市北孟镇塔耳堡社区/div>
被
申请人:郭效清,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生,昌邑市人,现住,
被
申请人:徐万花,女,汉族,1962年10月7日生,昌邑市人,现住,
被
申请人:孙进华,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生,昌邑市人,现住,
被
申请人:郭宗芹,女,汉族,1960年11月23日生,昌邑市人,现住,
被
申请人:郭孝顺,男,汉族,昌邑市人,现住该村,
被
申请人:郭爱兰,女,汉族,1954年3月5日生,昌邑市人,现住该村,
被
申请人:赵风涛,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生,昌邑市人,现住该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邑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6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潍坊市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昌邑市洁玉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风东塑料制品厂、郭效清、徐万花、孙进华、郭宗芹、郭孝顺、郭爱兰、赵风涛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潍坊市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昌邑市洁玉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风东塑料制品厂、郭效清、徐万花、孙进华、郭宗芹、郭孝顺、郭爱兰、赵风涛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光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元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