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内012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公诉刑诉[2018]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兴隆、代理检察员支韵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计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证且未经土默特左旗小图利村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盗伐土默特左旗小图利村集体所有,位于土默特左旗小图利村北、东三十亩地、武生明耕地北处的12株杨树。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张林司[2018]林鉴字第3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土默特左旗沙尔营服务中心小图利村被伐林木树种全部为杨树,共计12株,林木材积共计11.5942立方米。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证且未经土默特左旗小图利村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盗伐土默特左旗小图利村集体所有,位于土默特左旗小图利村北、东三十亩地、武生明耕地北处的12株杨树。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张林司[2018]林鉴字第3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土默特左旗沙尔营服务中心小图利村被伐林木树种全部为杨树,共计12株,林木材积共计11.594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材积共计11.59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云志刚
人民陪审员 巩胜利
人民陪审员 李 鸿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乐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