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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640号

曹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640号

原告:曹某。

被告:刘某,现住平凉市。

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刘某归还原告欠款15400元(未还款14000元及违约金1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2018年5月1日还清,逾期不还按照借条金额10%收取违约金。被告于2017年8月1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下欠借款未返还,原告故起诉。

被告刘某辩称,2017年6月8日上午曹某与其丈夫打电话叫被告一起到世纪花园一个门面房看一个拆封盘的项目,介绍的人告诉原被告每人投资14000元一个月可以回本,发展一个下线可以领取6000元,当时被告没有钱,原告说她带存折了,被告就说向原告借,然后被告就和原告在如家酒店的旁边的农商行取了钱,原告告诉被告说取了28000元,钱取上后装在袋子里,被告把袋子提上,两人坐了私家车到世纪花园那里,到地方后同时下车,但是把钱忘记在车上了,随后被告就报警了,报警后钱没有追回来。原告和一个叫曹**鹏的人要求被告打个借条,被告便给原告打了个24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一个月内被告还一半,其他的就免了,被告在一个月内还了14000元。并且当时原告把24000的借条给被告了,当时原告就撕毁了该借条,庭审中出现的借条是真的,所以当时原告给被告的借条是假的。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8日,原告约被告一起去崆峒区世纪花园机电家具城看一个拆封盘的投资项目,经人介绍后,被告提议两人各自投资14000元,原被告当时都没有带现金,因原告带了存折,两人便共同去银行取款,取完钱之后,现金暂时由被告保管,之后两人坐私家车回到机电家具城,下车时将现金遗忘在车上,经过多方寻找未果后被告报警,目前款项未追回。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已支付原告14000元。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未产生资金融通,被告虽向原告书写了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双方的行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要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瑞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陶圆圆 关注公众号“”